济建质安站字〔2014〕23号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要求及省、市有关部署,现就具体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样式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上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样式见附件2-6),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于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标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所在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内容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样式见附件7),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申报竣工验收监督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标牌文字内容应分8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标牌尺寸为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文字区范围应居中,距标牌边缘左右不小于25mm,上下不小于30mm。材质为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其他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一份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对2014年12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补充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各项目负责人应当补充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并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后续工作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条要求执行。
八、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的监督管理,凡不按规定落实执行的,一律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发生《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