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在济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从事建筑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应在取得《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进济告知性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当场退还):
1.《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2.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
3.企业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由企业法人基本账户汇入专用账户);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市城乡建设委出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备案证明。
第六条 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在济从事建筑业活动,须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进济告知性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当场退还):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企业驻济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2.在济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由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由企业法人基本账户汇入专用账户);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市城乡建设委出具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备案证明。
第七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济负责人、驻济办公地点、联络人或通讯方式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自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委。
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我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九条 外地进济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履行完毕在本市所签定的业务合同,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济南日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任选)发布退市声明。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及声明后,在相关建设管理网站上发布企业退市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济南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除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外,还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在办理市场准入或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三)串通投标、围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恶劣的;
(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农民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经营,或中标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九)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4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