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
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动态核查),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区建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四条 动态核查采取例行核查和专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例行核查,是指核查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进行随机核查。
第六条 专案核查,是指核查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现或被举报、投诉资质标准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发现或被举报、投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的;
(五)发现或被举报、投诉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专案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有效期、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情况:核查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资格、专业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可以核对设备和机械的购置发票、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第八条 核查部门应当在核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下达《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时限及所需书面材料。
第九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被核查企业根据核查内容,准备完整书面材料接受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一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根据核查启动原因、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属于专案核查启动情形所列第(一)、(二)项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近2年内存在专案核查启动情形所列第(四)、(五)项的,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被核查企业3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间,依被核查企业申请,对其进行复查。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资质标准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市城乡建设委依据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被核查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对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城乡建设委将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直接启动动态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且尚未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动态核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进行动态核查。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通知书
编号:
(企业全称) :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济建发〔2015〕17号)的规定,我单位将派核查人员对你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请予配合。为保证此次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到配合核查,并按照《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书面资料。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济南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注册所在地:
核 查 日 期:
编 号:
核 查 机 构: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资质情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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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 |
批准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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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照信息 |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金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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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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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注册资本金 (净资产) |
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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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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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许可证 |
主要负责人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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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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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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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
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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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指标 |
资质标准 |
现场核查情况 |
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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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情况 |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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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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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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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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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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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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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核查情况属实 |
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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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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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核查启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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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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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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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调查情况 |
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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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处理意见 |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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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工作例会处理意见 |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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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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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被核查企业依法处以限期整改、停止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等处罚措施的,须委分管领导审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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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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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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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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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全部整改及未整改原因 |
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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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处理意见 |
复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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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工作例会处理意见 |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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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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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整改不到位或未申请复查,依法提请降低或撤回被核查企业相应资质的,须委分管领导审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