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更新时间:2011-03-14 浏览次数: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质安监字【2011】2号
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以落实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以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执法为手段,在坚决杜绝受监工程倒塌事故,确保受监工程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基础上,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推动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受监工程质量安全处于总体受控状态,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发生,杜绝主体倒塌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受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和安全文明示范工程。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1、强化对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力度。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保证体系、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到位以及责任落实等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两场联动作用,严肃查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建设、承建违规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除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以及给予暂停施工、监理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外地进济企业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等处罚。
2、每季度召开全市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各阶段质量安全工作的形势、动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狠抓责任落实。
3、继续完善并认真执行集中交底培训、短信预警、专家论证、 过程约谈、行为审查、动静态评价、惩防约束、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努力构建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力度
1、深基坑。一是继续严格深基坑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检查把关,对不按规定进行论证擅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并责令鉴定检测;二是加强对深基坑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对于不具备规定资质、资格的,严禁从事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三是加强对基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既定方案施工或实际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严重不一致、不按要求对基坑进行巡视检查的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对基坑工程的回填时间进行严格检查控制,具备回填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回填施工,对不按要求及时回填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2、模板及脚手架。一是支模架及脚手架搭设高度、支模架跨度及荷载超过规定的规模时,其安全专项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对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论证方案执行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二是研究出台相关规定并组织专项检查,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支模架、脚手架钢管壁厚,扣件材质、重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支模架由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木工搭设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三是继续加强对高处作业吊篮的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提高对吊篮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对吊篮设备进场验收及施工全过程严格实施管理,确保施工时吊篮内人员不得超过两人,安全锁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可靠有。
3、起重机械。进一步完善手段,强化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一是继续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未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并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严禁使用;二是实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留存制度,施工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监督检查手续时,应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监督机构查验后留存,待办理拆除手续时返还原件;三是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月检制度,检查过程及记录要真实、有效,确保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要特别加强对施工升降机限乘人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所有施工现场的升降机,必须全部在轿厢内外设置严禁超员和限乘9人的警告标志,并严格落实执行。
4、施工用电。严防触电事故发生,对"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等安全用电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同时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工人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及对工人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培训。
5、高处坠落。加强对临边及洞口、脚手架操作层、高处作业等易发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查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情况。
6、物体打击。加强对材料垂直运输、模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等易发物体打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火灾。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深刻汲取上海“11·15”火灾事故及我市已发生的几起板房火灾事故教训,继续突出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一是所有新开工工程的板房,芯材必须使用岩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层间楼板必须使用钢板,板房的用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外墙保温材料及密目网燃烧性能专项整治活动,采用参建单位自查和监督机构抽查的方式,对每一批进场的保温材料、密目网,都要严格查验其燃烧性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清退出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三是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加强外墙保温、装饰施工的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期间需进行焊接、气焊切割等工序作业时,项目经理要审批,焊工持证上岗,作业面灭火器材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安全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涉及结构安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监管
对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砌体、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环 节、重点部位,从原材料、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多个层面,通过日常监督巡查、必监部位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重要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等严格实施监管, 重点整治钢筋违规加工、幕墙骨架材质不符要求、节点焊接质量差等突出问题。对于存有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鉴定检测、加固补强等处理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四)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
一是进一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重点解决安装工程肢解发包、随意变更、管理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二是出台相关技术规定,深入治理各种不规范的安装施工做法,特别是电气管线穿线清管、地漏安装、灯具安装等;三是加强对竣工验收条件的把关,凡配电系统、采暖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智能建筑系统等功能性内容未按有关要求施工完善的,不予通过竣工监督抽查。
(五)扎实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认真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一是加强宣传指导,通过实行激励政策、组织集中交底等手段,切实提高施工企业治理质量通病的积极性,帮助从业人员真正掌握质量通病治理及分户验收的各项要求及技术措施;二是强化过程控制,以裂缝、渗漏等十二项通病治理任务为重点,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对质量通病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或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的,严格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处罚。
(六)继续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为保障工程质量夯实基础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检测机构合理竞争、规范检测,杜绝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二是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一律暂停其检测业务并移送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研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四是进一步改进检测合同备案制度,做好检测合同备案工作,引导检测机构进行信息化建设,形成我市检测机构网上监督体系。
(七)进一步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的管理,深入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根据当前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手段, 强化监管。一是结合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材料,对2006年出台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监管依据;二是制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考核评价办法,对考核不达标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限制生产范围,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延期资质年审等处罚,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自控能力和自觉性;三是继续发挥质量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避免恶意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巡检力度和频率,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原材料不按规定检验、随意改变混凝土 (砂浆)配合比、无有效冬期生产措施等行为,确保混凝土(砂浆)质量;五是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要求,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八)继续扎实开展施工图审后监管及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1、将施工图审后监管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在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时,严格核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重点落实有无违规加层、扩建行为,凡存在重大变更而不重新报审的,一律停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厉查处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的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同时着力解决外墙保温应用中出现的保温板燃烧性能达不到要求、粘贴饰面砖系统的耐久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等突出问题。
(九)严格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文明施工监管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场容场貌,大力推进文明施工标准化、定型化工作;二是以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对施工场地不硬化、裸露渣土不覆盖、车辆出场不清洗、建筑垃圾乱抛撒等违规行为,一律严格按照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十)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突出做好对新进场人员、“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确保新进场人员、“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真正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
2、监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所有监理人员重点就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
(十一)扎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施工单位要增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责任感,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治理,以及质量回访保修、投诉处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工作,以减少投诉数量。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处理投诉,并耐心做好解释、引导, 注重发挥督促、协调作用,切实维护投诉人及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群体投诉、越级投诉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工作推诱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记录不良行为等,并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招投标联动。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评为管理先进单位;新开工工程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时,将不予开通绿色通道。
(十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监督机构思想建设,使监督机构队伍的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与时代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的使命相适应。一是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始终把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放在监管工作的突出位置;三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每一名监督人员都要坚持整体工作“一盘棋”思想,围绕全局做好监管工作。
2、加强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一是提高监督机构依法监管的能力。要大力提高依法监管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监管职权,不缺位、不越位。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监管行为,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是提高监督机构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注重标本兼治,既要抓查处,又要抓责任追究,达到教育人的目的;既要找原因,又要抓整改,达到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目的。
3、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当前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加强监督机构作风建设。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为行业科学发展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改进服务;二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密切结合岗位风险加强教育和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