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9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省安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技术进步、节能高效,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有利于改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用新技术时,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应用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推广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新技术,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章 监督登记
第五条 新技术用于工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其应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登记表》,并携相关技术文件报负责该工程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
第六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监督人员接到施工、监理单位申报的《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登记表》后,应对相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登记。
第四章 应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各阶段的新技术应用计划。
每项新技术应用前,应根据其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技术文件,在技术依托单位指导下,编制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内容空洞、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差的新技术,不得用于工程。
第八条 对进场的新材料、新设备,施工、监理单位及技术依托单位应严格按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进场验收,有复验要求的,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新技术应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技术依托单位指导下,严格按照其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技术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检查验收。
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进行技术分析、总结,以积累经验资料用于指导后续施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技术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擅自应用的。
(二)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内容空洞、严重缺乏指导性及可操作性的。
(三)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材料、新设备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四)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新技术应用过程监督检查中查处的各种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需鉴定检测的,责成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需拆除或返工的,责令拆除或返工。
(二)记录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发〔2011〕3号)的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报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撤销技术依托单位的《推广证书》及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新技术应用监督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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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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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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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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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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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应用的新技术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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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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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应用条件审查情况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1 |
推广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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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依托单位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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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型式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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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技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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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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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督机构接收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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