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更新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强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及运输环节管理
(一)企业资质
生产供应高强混凝土的企业,应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二级资质。
(二)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
对配制高强混凝土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其质量除应符合各自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应选用新型干法窑或旋窑生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结块或出厂超过3个月的水泥;水泥中氯离子的含量不应大于0.03%;生产高强混凝土时水泥的温度不应高于60℃。
2.矿物掺合料。应采用Ⅰ级或Ⅱ级的F类粉煤灰;当采用粒化高炉矿渣时,粒化高炉矿渣不应低于S95级;当采用硅灰时,硅灰的二氧化硅含量应大于90%。
3.细骨料。应采用细度模数为2.6~3.0的Ⅱ区中砂,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分别不大于2.0%和0.5%;河砂应经滚(振)动筛过筛后方可使用;当采用人工砂时,石粉亚甲蓝(MB)值应小于1.4,石粉含量不应大于5%,压碎指标值应小于25%。
4.粗骨料。岩石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提高30%;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5.外加剂。应采用高性能减水剂,且高性能减水剂应与水泥和矿物掺合料有良好的适应性,并应经试验验证。
6.水。不得使用混凝土搅拌与运输设备洗刷水。
7.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应妥善贮存、保管并分类标识清晰,以防其质量状态发生变化或混用、误用。
(三)认真做好配合比设计工作
1.高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的有关规定。
2.配合比必须经试验确定,配置强度不得小于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15倍;试配时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3.设计配合比应在生产和施工前进行适应性调整,应以调整后的配合比作为施工配合比。
(四)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生产过程中,严禁随意更改配合比,对原材料的计量精度及允许偏差、搅拌时间等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原材料计量过程中,应根据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变化及时调整水和粗、细骨料的称量。
3.清洁过的搅拌机搅拌第一盘高强混凝土时,宜分别增加10%水泥用量、10%砂子用量和适量外加剂,相应调整用水量,保持水胶比不变;未清理过的搅拌高水胶比混凝土的搅拌机用来搅拌第一盘高强混凝土时,宜增加适量水泥和外加剂,且水胶比不应增大。
(五)科学合理组织运输
1.运输前,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卸料条件等影响因素,科学组织,合理调度,确保高强混凝土从搅拌机装入运输车至卸料时的时间不大于90min。
2.运输过程中,严禁向拌合物中加水,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高强混凝土不离析、不泌水,坍落度经时损失符合要求。
3.运输车到达施工现场时,应使搅拌罐高速旋转20s~30s后再卸出混凝土拌合物。当混凝土搅拌物因稠度原因出罐困难而掺加减水剂时,应按《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施工环节管理
(一)认真做好交货检验工作
1.高强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交货地点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交货检验工作。
2.在交货检验过程中,当发现拌合物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清退,不得用于工程:
(1)拌合物有离析、泌水现象;
(2)拌合物坍落度不满足施工要求;
(3)其他可通过观感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
(二)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浇筑及养护
1.浇筑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报监理单位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向施工班组作全面技术交底。
2.浇筑时,生产企业应委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服务,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
3.卸料及泵送过程中,严禁向运输车或泵车内的拌合物中加水;泵送前,必须将输送管道内残存的混凝土清理干净。
4.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布料、振捣,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试件应采用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试件的制作、养护及送检过程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5.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对泵送高强混凝土,当气温在25℃及以下时,不应超过150min,当气温在25℃以上时,不应超过120min。
6.浇筑成型后,应及时对暴露面进行覆盖并养护,采用潮湿养护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0d,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养护剂的有效保水率不应小于90%,7d和28d抗压强度比均不应小于95%;冬期施工时,高强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10MPa,且当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70%时,方可撤除养护措施。
7.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高强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及浇筑、养护的全过程严格实施监理,对随意向拌合物内加水、试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每次生产供应高强混凝土前,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将视情况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质量及生产过程、施工现场的交货检验及浇筑过程等进行监督抽查,对不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擅自降低高强混凝土质量标准的,一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