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更新时间:2012-09-18 浏览次数:
济建质安监字[2012]2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9月13日13时许,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了1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认真吸取该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做好我市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现就立即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立即开展以施工升降机为重点的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自即日起,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全市在用的施工升降机、塔机、物料提升机等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前一律停止使用。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及司锁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禁止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
(二)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灵敏有效。特别是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有效标定期不超过一年,有至少每三个月一次的坠落试验记录;上、下限位开关及极限开关灵敏可靠;吊笼安全钩安装牢固;超载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对销轴传感器超载保护装置应加设防轴剪断保护措施;强化防冒顶措施,将架体最上端一节标准节去齿条,且与一般标准节有明显颜色区分;吊笼、对重底部均应安装缓冲装置;停靠平台安全门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升降节、拆除等必须联合验收。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升节、降节、拆除等应由同一安装单位进行,应有方案,方案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单位审批通过,作业前安装单位根据方案对每名拆装人员继续交底,作业过程中监理应旁站监理、项目经理不得脱岗;必须专人指挥,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顶升节完毕要由施工、监理、产权、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升降节后防冒顶措施应恢复。
(四)严禁超载、超员及人货混运。施工升降机乘员一律不得超过9人,并在轿厢内外设置严禁超员和限乘9人警告标志;严禁人货混运,当运送物料器具时,除接送材料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搭乘,同时随机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五)严格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等制度。每班上岗前,司机应对施工升降机主要受力构件、连接件、零部件进行检查;要试验安全装置和制动器;确保超载保护装置及楼层联络装置有效、可靠;升降机不得带病作业,发现连接螺栓松动应立即紧固;齿轮与齿条的啮合情况应经常检查和调整,齿轮、齿条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架体垂直度应经常校核偏差使其符合要求;顶升、附着、维修保养作业使用一侧吊笼时,另一侧吊笼严禁开动,以防伤人。施工升降机处于不工作状态时,应将吊笼停置于架体底部;司机短时离开时应切断控制电源,且锁闭吊笼门。
三、明确各方主任责任,抓好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规定,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强化对分包单位、产权单位起重机械的管理。起重机构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要督促产权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提供符合各项管理要求和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月检制度、安全巡检制度、转场自检制度。
(三)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装或拆卸前,应按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旁站监理,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岗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扎实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坚持“严管重罚”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