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注册建造师等有关执业人员签章制度的通知更新时间:2012-09-14 浏览次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2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建造师等有关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鲁建执字〔2012〕2号)、市城乡建设委《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济建资字〔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房屋建筑工程有关施工技术资料中实施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签章的施工技术资料内容
(一)施工管理文件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开工报告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3.工程洽商记录、变更通知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验收文件
1.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地基验收记录、试桩记录、桩基子分部及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
3.装饰装修、屋面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
4.给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5.电气、智能建筑、电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电气工程师。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三)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报告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签章人: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
3.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签章人:勘察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
6.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鲁建执字〔2012〕2号)中要求的其他应由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文件。
二、签章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在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对其签章的文件负责,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文件上签章。
(三)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超出其有效期的无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的,经其所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三、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签章的有关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文件,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对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有关文件上签章的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