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更新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
济建市字[2012]10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公共房屋建筑、住宅小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褂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类招标,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需划分标段的建设项目,每标段投
标人超过10家时,实行有限数量制,通过抽签、资格审查以及评委评审等方式将每标段的投标人优选在7家以内。
四、工程规模为II、III类的建设项目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五、以暂估价形式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项目的中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须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不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资格的,禁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
七、进一步加大监理取费管理力度,监理费费率一律以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取费依据,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取费基数。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比较和打分,严禁相互串通。
九、进一步加大评标过程公开程度,将评委打分、废标、资格后审等情况对外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十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公正、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十二、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十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书、业绩、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的,视为弄虚作假,中标无效。
十四、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组织评审专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评审。
十五、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处(招标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