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建字〔2014〕3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部署两年行动情况。
(二)全市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
(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四)全市贯彻《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健全工程技术资料、建立追溯机制的情况。
(五)各市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查处曝光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各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的条例,随机抽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不履行中标承诺、代理机构不规范从业、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查程序
(一)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执法档案等。
(二)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6个在建房屋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不少于3个)和2个市政工程,检查质量安全情况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检查反馈意见,对于认定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下达工程执法建议书。
(四)通报督查情况。
三、督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0月月底为各市自查阶段,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检查、处理。
11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此次自查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二)各市组织全面自查,对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1.对受检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4〕15号)执行,要求提供并查阅建设手续和工程验收等质量安全资料。
2.对建筑市场行为的检查,查阅以下资料:
(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通知书;
(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个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清单。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
(7)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
上述资料在检查视不能当场提供或检查后限时不能补交的,视同没有此类资料,按规定认定违法行为。
(三)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避免影响项目和企业正常运行。
(四)各市自查工作结束后,11月5日前要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为方便下一步全省督查,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10月30日前将其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常景国,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传真:8794634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0日